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803号
原告:湖南长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溁左路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1栋243房。
法定代表人:方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简易幼儿园,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一小区15栋。
原告湖南长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简易幼儿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湖南长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段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