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豫龙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省豫龙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广垠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83民初5015号 原告**省豫龙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晟***事务所律师。 原告**省豫龙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垠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豫龙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广垠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省豫龙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46165.56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给付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35671.13元。3、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29000.00元。4、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10000.00元。事实及理由:长德新区工业园开发建设2017年项目1-5号、21号、22号楼的工程,建设单位是长春国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建单位为被告**广垠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垠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的防水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并于2017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长德工业园2017年项目,地点在米***德贤路,合同约定SBS防水层每平方米45.00元、隔气层每平方米1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9月20日施工完毕并经过验收,工程总价款为453425.00元,被告已付工程款307259.44元,尚欠工程款146165.56元。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20%违约金以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被告**广垠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施工合同,并于2018年9月20日施工完毕经过验收属实。原告要求给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已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合同并无约定,因此,原告主张违约金不应支持。另外,原告要求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应扣除5%的质保金,质保金应于质保期满后给付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长德工业园2017年项目,地点在米***德贤路,合同约定SBS防水层每平方米45.00元、隔气层每平方米1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9月20日施工完毕并经过验收,工程总价款为453425.00元,被告已付工程款307259.44元,尚欠工程款146165.56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证据及当庭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并负担逾期给付工程款的利息。关于原告主张的增值税税金,应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或者另案诉讼。由于原告已主张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对其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既无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垠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省豫龙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6165.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省豫龙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251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  世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