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蒙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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