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28913号
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蒙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万冯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