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395号
申请人: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北环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秀华。
被申请人:济南市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彭福淼。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