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

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6民初6352号

原告: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北环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秀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磊,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彭福淼,经理。

委托代理人:亓桂凤,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德电器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宏房地产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德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被告景宏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桂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德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2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水设备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两套无负压供水,合同金额为31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两套无负压供水设备被告也已投入使用。但被告尚欠原告设备款20000元至今仍未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景宏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被告欠付合同价款2万元与事实不符,被告已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依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履行向莱芜自来水公司交付涉案工程项目及半年一次对设备免费巡检等义务。被告支付完合同价款,不代表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具备了付款的条件,被告保留追究原告未履行“向自来水公司交付涉案工程项目”、“半年一次对设备免费巡检”等合同义务及要求原告承担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权利。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的《供水设备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签订的《供水设备买卖合同》的合同总价款为316000元,双方均对被告已经支付设备款296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由原告加盖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窦锦彪作为经办人签字的工程付款审批单、窦锦彪出具的收到条,结合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实被告已将涉案工程的剩余设备款20000元支付完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晓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