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

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诸城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24民初5681号
原告: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北环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秀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注埠路(中百超市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焕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德公司)与被告诸城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60000元及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供水设备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无负压供水设备,合同总金额为7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无负压供水设备也已投入使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0000元,剩余60000元至今仍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涉案欠款被告已全部付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日,****公司与力德公司签订供水设备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公司购买力德公司无负压供水设备一台,规格及型号:WLD-8-56-2,价格70000元,货款结算必须按照此合同所签订的单位全称、开户银行、账号,通过双方银行以转账方式结算,合同生效****公司付给力德公司合同总额的10000元定金,货到安装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后10日内付60000元,****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0.08%向力德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交货约定、交货地点、货物包装、质量标准、安装调试及验收、质量保证、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约定,力德公司落款处有该公司的开户银行、账号。
2018年12月3日,****公司支付力德公司定金10000元。
2019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供水设备。
2019年5月10日,设备使用方诸诚市天成物业有限公司出具设备交付使用验收单,验收合格。
2021年8月4日,诸诚市天成物业有限公司出具设备巡检单,供水设备运行良好。
另外,****公司提供崔英与傅玉芹(微信呢称墨香琴韵)的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已将设备款60000元支付给力德公司。力德公司质证称,傅玉芹不是力德公司员工,力德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收取涉案设备款,从聊天记录中傅玉芹说到儿子结婚急用,说明支付的不是设备款,并且加工承揽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货款的支付必须经过双方的公户,在合同盖章处有力德公司的银行账号、开户行、电话等信息,力德公司至今未收到****公司支付的60000元设备款。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设备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至合同中载明的力德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无证据证明力德公司同意将设备款支付给傅玉芹个人,该微信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力德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供水设备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力德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供水设备的加工、制作、安装义务,****公司作为定作方负有按约向力德公司支付设备款的义务,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力德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诸城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设备款60000元及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1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由被告诸城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树宝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樊文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