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

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北环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秀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磊,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九龙路甲64号。
法定代表人刘祖延,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力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3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57500元及利息。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给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2021年2月24日、2021年8月6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帐户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其帐户进行了冻结,但其帐户已被法院多次冻结,本案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故对上述财产本院暂时无法处置。2021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登记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位于威海市文登区东的土地使用权,但因本院(2020)鲁1003执保24号案件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的两宗土地,并冻结了第三人文登金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付给被执行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安置房款,同时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故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东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2021年8月5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祖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8月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朱磊,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