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81民初422号之一
申请人:韩城市金泽新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6456J。
法定代表人:刘虎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张辉,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XXXXXX63601U。
法定代表人:陆群芳。
本院在审理韩城市金泽新型建筑有限公司与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金泽新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金泽新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1.50元,由原告韩城市金泽新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师 青 怀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