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城市金泽新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581民初422号之二
原告韩城市金泽新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4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5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韩城市金泽新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已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5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师青怀
书记员  李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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