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小管园艺场、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41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小管园艺场与被告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小管园艺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萧山小管园艺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小管园艺场撤回对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杭州萧山小管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李芳
书记员赵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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