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盐县人民政府望海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浙0424民初1999号
原告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人民政府望海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以(2020)浙0424民诉前调2097号受理,并于2020年9月15日、2021年1月5日组织双方进行两次证据交换,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两次证据交换。后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转为正式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被告为公共利益对原告所有的案涉苗木进行了迁移和回迁,但依据嘉国评报字【2021】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所载,原告所有的案涉苗木在财产价值上减损了43645元,故对于该部分的减损价值,被告应当给予补偿。至于原告诉请其他财产损失,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对于案涉苗木仍应当采取回迁方式且回迁工作没能全部完成的原因系原告方不予配合,本院认为,被告于2021年1月5日的庭审中述称其已按照迁移苗木清单完成了回迁,并对回迁过程中折损的苗木亦予以了补种,故对于被告的回迁工作,已给予了较长的时间,且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不配合回迁工作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采信。对于原告因申请鉴定所支出的鉴定费,鉴定程序启动前,被告辩称其已完成了全部回迁工作,故本院认为,鉴定费用应由被告负担。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原告与案外人海盐鸿运港航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申线航道(***)两侧土地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杭平申线海盐段航道两侧土地进行绿化施工,除航道两侧前三米永久保留苗木外,其余产出的苗木归原告所有。2020年6月,为有效提高防洪排涝能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被告对辖区内圩区工程薄弱环节实施整治提升,对原告所有的754棵各种苗木予以了移除。移除时,原告与被告签字确认了迁移苗木清单。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按迁移苗木清单上所载明的苗木规格、品种进行了回迁。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嘉兴市国盛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移除的754棵苗木和被告现已回迁的苗木价值进行司法鉴定评估。2021年4月29日,该公司出具嘉国评报字【2021】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一份,载明:“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11日,涉案的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2020年6月11日移除的754棵园林绿化苗木的评估价值为130344元,现有海盐县人民政府望海街道办事处移种的499棵园林绿化苗木的评估价值为86699元”。原告因申请鉴定支出鉴定费8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申线航道(***)两侧土地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申线航道(***)两侧土地绿化工程因望海街道水利工程建设迁移苗木清单》、现场照片、嘉国评报字【2021】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被告提供的《海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对原、被告双方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一、被告海盐县人民政府望海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补偿款43645元;二、被告海盐县人民政府望海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鉴定所支出的鉴定费8000元;二、驳回原告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计976元,由原告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4元,被告海盐县人民政府望海街道办事处负担1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