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899号
原告:竺亚君,女,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代理人:陈刚,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花园14幢315室。
法定代表人:陆群芳。
原告竺亚君诉被告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竺亚君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竺亚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1663元,由原告竺亚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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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叶志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俞百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