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与浙江裕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3民初3606号
原告: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3002573670Y。
法定代表人:马洪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裕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凤鸣路河滨小区商2幢628号、商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51163601U。
法定代表人:陆群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浙江裕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阚晓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