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锐通宝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2民初7460号
原告:河南华锐通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9995060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渠东二路西楼二层东两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974630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华锐通宝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中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锐通宝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由原告河南华锐通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