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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乡市泰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润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1218号
原告新乡市泰隆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乡市润弘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乡市泰隆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润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乡市泰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020元,由原告新乡市泰隆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天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