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15676号
原告:深圳市中辉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红棉路66号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PAN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长岭社区罗沙路1888号同馨园2栋A**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N332F。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中辉土石方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中辉土石方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辉土石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