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98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盼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华盛路299号风凰国际小区(南区)2号楼2-601。
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
被告:济南中垠鑫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泰广场1号楼西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KPCA92。
法定代表人:姚尧,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盼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中垠鑫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25元,由申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毓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