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1806号
原告:陕西木之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大明宫建材市场防腐木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536H88。
法定代表人:戴秀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岗,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博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东银大厦商业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7CQ6C。
法定代表人:李旭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木之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木之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木之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3元,原告陕西木之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薛安利
二〇一九年 九 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元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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