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陕西博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民初25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堡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堡县人,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博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7CQ6C。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3号东银大厦商业综合A区1层7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博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贺 凯
书 记 员 侯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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