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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民初716号
原告: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君县铜黄高速宜君出口支线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305486398X。
法定代表人:冯军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鹏,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花,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旬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T1M25X。
法定代表人:张大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2元,减半收取1911元,由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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