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2722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平凉市。
被告:甘肃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平凉盛装彩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朱建平,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平凉市。
原告***诉被告甘肃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平凉盛装彩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朱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怀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沁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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