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718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3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农民,住平凉市崆峒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2年11月24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农民,住平凉市崆峒区。 被告:甘肃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时代广场南塔楼11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中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履行合同内容,清除承租土地废弃物并进行土地翻松;2.二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1月11日至2023年3月11日期间的土地占用费2720元(按照2040元/年的标准计算),并要求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完成清除承租土地废弃物并进行土地翻松的义务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庭审中自述***代其签订的《租赁协议书》中所涉及的土地及庄基地中还包括***的土地。根据***的陈述表明,案涉租赁合同涉及的土地(包括庄基地),不属***单方享有,***单独起诉,有可能直接损害***的权益。故***单方提起诉讼,其原告诉讼主体不完全适格,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