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4230号
申请人:平凉森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广成花园B区高层3号楼20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于灵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重庆琚周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9-1室0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平凉森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琚周石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琚周石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延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