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6执321号
宋某某1、宋某某2(申请执行人)、威宁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宋某某1、宋某某2与威宁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76445.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76445.00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宋某某1、宋某某2(申请执行人)。至此,宋某某1、宋某某2(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黔0526民初5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