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44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晓岚,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植禅露,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威宁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菜园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RB836。
法定代表人:徐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仁凯,贵州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云,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宁县。
原审第三人:蒋茂银,男,1963年2月19曰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威宁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云、蒋茂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20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世军
审 判 员 徐 洪
审 判 员 刘光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园园
书 记 员 谢贤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