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302民初510号
原告李子其。
委托代理人*长文。
被告娄底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4号3楼(市政法委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其与被告娄底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子其于2016年5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子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子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子其负担。
审判长李红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