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1511号
原告:吉林省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街2-26-42。
法定代表人:张化民,经理。
被告:贾其政,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前锋区。
原告吉林省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其政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2022年6月20日,吉林省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吉林省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鑫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