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3056号
原告:梅河口市君航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进化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利,吉林望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街。
被告:***,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梅河口市君航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君航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梅河口市君航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河口市君航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5元(已减半),由梅河口市君航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