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市东嵘兴化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安泰商业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飞扬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26幢6层6E02号。
法定代表人:任东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晋中市东嵘兴化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顺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3民初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晋中市东嵘兴化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理由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该公司与山西飞扬科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的管辖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该公司所在地即晋中市太谷区,故应将本案移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管辖。
山西飞扬科贸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山西省和顺县,故和顺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晋中市东嵘兴化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晋中市东嵘兴化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