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922民初1899号
原告:***,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彰武县,现住彰武县。
被告:**,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彰武县。
被告:辽宁睿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翔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517。
法定代表人:简长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彰武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中华路4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该局职工,户籍地彰武县,现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睿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彰武县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陶岩、辽宁睿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彰武县交通运输局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陶岩、辽宁睿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彰武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