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922民初1474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彰武县。
被告:辽宁睿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翔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517。
法定代表人:简长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5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沈阳市。
原告***与被告辽宁睿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本院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且无被告地址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进行有效送达,本案属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