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922民初179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陶岩,男,50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彰武县。
被告:辽宁睿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祥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517。
法定代表人:简长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彰武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彰武县中华路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红诉被告**、辽宁睿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彰武县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