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康陆鼎建设有限公司

象某某*建材经营部、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2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象*****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巨鹰碧海园1号楼101室。
经营者:殷晴晴,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高殷行政村殷庄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2-1605室。
法定代表人:邱坚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定辉,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象*****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象*****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象*****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象*****建材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3元,减半收取1596.50元,由上诉人象*****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叶剑萍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