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与青海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1民特5号
申请人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余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薄开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宁仲裁字第0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相关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青海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西宁仲裁委员会(2016)宁仲裁字第006号仲裁裁决书的撤销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剩余200元退还申请人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振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