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昆仑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薄开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胜利路**v>
法定代表人余洋,该公司经理。
青海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宁仲裁字第00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6)青01执3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称被执行人尚有132684元未履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青海唯爱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履行50000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青海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表示本院在扣除执行费1890元,并将4811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剩余未执行到位的款项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宁仲裁字第00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