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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与某某、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24民初1628号 原告:**1,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省怀仁市毛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山西省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捷航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1与被告**、**、山西捷航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1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期间135天不计入审限。2022月3月28日,原告**1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1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1已预交),由**1负担。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