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24民初1628号
原告:**1,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省怀仁市毛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山西省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捷航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1与被告**、**、山西捷航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1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期间135天不计入审限。2022月3月28日,原告**1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1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1已预交),由**1负担。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