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美术馆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4260号
申请人:陕西众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媛月,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靳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二: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驿栈,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大街XX号。
负责人:王罡,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三: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美术馆,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大街XX号。
负责人:王罡,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众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驿栈、被申请人三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美术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一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驿栈、被申请人三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美术馆的银行账户(人民币325155.75元)或对被申请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并已交纳相关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一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驿栈、被申请人三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美术馆名下325155.75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名下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梦麒
2021010314260916100007552319491610103757808335916101033219641269161010329424191761773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