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838号
申请人:陕西众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靳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二: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驿站,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王罡,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三: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美术馆,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王罡,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陕西众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驿站、被申请人三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美术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众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一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驿站、被申请人三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美术馆名下银行存款325155.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426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一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驿站、被申请人三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美术馆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邵晓玲
书 记 员 石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