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铜仁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5068号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与被告铜仁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铜仁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050000元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铜仁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忠华
书记员  李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