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32执18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3月9日生,住广西省环江县。
被执行人:铜仁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215052369C,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光明路38号。
本院在执行***与铜仁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一直未履行,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铜仁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卡有足额财产并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铜仁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铜仁碧江支行3619××××1561内的存款人民币570000元至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昌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