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2711号
原告: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36926XY。
法定代表人:钱东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周润,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华盛全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333036327Q。
法定点人:吴晓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华盛全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由原告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审判员 汤华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媛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