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华盛全通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华盛全通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环洁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5493号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地农机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少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萍,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虹。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8元,减半收取3974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白永鹏
书  记  员       胡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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