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102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保障部,住所地拉萨市江苏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鑫创监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江苏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经商。
西藏鑫创监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保障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藏01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履行100000元,对于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具体还款方式为,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该还款计划。该案和解期限较长,对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先进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1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才旺格列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