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峰县青三综合建材厂与某某和、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1321民初1117号
原告双峰县青三综合建材厂,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五里牌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红波,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最,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玲,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被告***,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书院北路。
法定代表人匡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设,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峰县青三综合建材厂诉被告**和、***、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开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龚海连、曾素娥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陈娜担任记录,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峰县青三综合建材厂的委托代理人李新最、王玲、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峰县青三综合建材厂请求判令:被告**和、***偿还原告货款53800元及自2013年2月8日起至生效判决履行期限届满日止的利息,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和、***未作答辩。
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辨称,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有限公司确实是走马街综合农贸市场扩建工程的施工方,但该项目实际由**和承包施工,被告**和与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由被告**和支付管理费用,被告**和结欠原告的货款是否真实,由法庭予以核实。原告提交给法庭的领据可以说明走马街综合农贸市场扩建工程项目部对被告**和结欠原告的货款承诺支付,因此本案应追加走马街综合农贸市场扩建工程项目部为本案被告。本案被告**和应承担支付货款的直接责任,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和不能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双峰县青三综合建材厂于2004年6月28日在双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红波,登记类型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6日在双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匡小平,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1年12月6日,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湘潭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峰县走马街农贸大市场项目部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双峰县走马街农贸大市场商住楼工程,被告**和以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盖了公司公章。同时,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小平与被告**和签订了《公司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内部施工承包合同》,明确了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双峰县走马街农贸大市场商住楼工程承包给被告**和施工,并约定了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竣工建筑面积乘每平方承包单价的百分之壹点五计收向被告**和收取管理费用。该工程施工后,被告**和向原告购买预制空心板等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2013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和经结算,被告**和尚结欠原告货款113806.00元,被告**和出具了”票据0809083结算空心板币243806.00元,已付13万,下欠币壹拾壹万叁仟捌佰零陆元(¥113806.00元),走马街工地,**和,2013.2.8”的欠条。2013年3月15日,被告**和出具领据一张,内容为”今领到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捌佰元整(113800.00元),走马街二期空心板款,见附件,**和”,2014年1月26日,原告用该领据到湘潭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峰县走马街农贸大市场项目部领取了货款60000元,余欠53800元没有支付。原告事后再次去湘潭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峰县走马街农贸大市场项目部领取余款,但项目部以被告**和在该处已无工程款拒绝支付。另查明,被告**和、***1984年11月14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4年1月10日在双峰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月13日被告**和、***在双峰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和、***对所欠原告货款本息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2、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被告**和、***结欠原告的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焦点1,被告**和向原告购买空心预制板用于其承包的双峰县走马街农贸大市场商住楼工程,并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和支付了部分货款,尚结欠的货款被告**和出具了欠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和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货款,被告**和未按约支付原告货款,显属违约。被告**和、***从1984年11月14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于2014年1月10日在双峰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认定2014年1月10日前被告**和、***系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结欠原告的货款系被告**和、***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和、***偿还货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被告**和、***应自2013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
对于焦点2,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双峰县走马街农贸大市场商住楼工程内部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和施工,系非法转包,系无效合同。被告**和向原告购买预制空心板用于该工程而结欠原告货款,被告**和应向原告承担直接支付责任,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和收取了管理费用,是该工程的受益人,但对被告**和及该项目怠于管理,致使在该项目完成后仍结欠原告的材料款,应在被告**和不能支付货款时对原告承担补充支付责任。对于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追加湘潭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峰县走马街农贸大市场项目部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张,因湘潭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峰县走马街农贸大市场项目部并未承诺保证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仅在被告**和指示下才向原告代为支付货款,对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一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双峰县青三综合建材厂货款53800元,并自2013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二、被告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和结欠原告双峰县青三综合建材厂的货款本息,在被告**和不能支付时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双峰县青三综合建材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开海
人民陪审员  龚海连
人民陪审员  曾素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