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执保704号
申请人:涟源市涟水学校,驻湖南省涟源市高新区人和新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街道一心社区怡心街63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涟源市涟水学校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涟源市涟水学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28677.09元或查封、扣留、扣押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据此做出(2021)湘1382民初4438号民事裁定,并移送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涟源市涟水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28677.09元或查封、扣留、扣押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邓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