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初,男,住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
法定代表人匡小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中铝铝材经营部,住所地宁乡县。
经营者谢迪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初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中铝铝材经营部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初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1382执315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严楚军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