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昌宇搬家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09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重庆昌宇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兴隆路8号3单元5-2号。
法定代表人:蒋昌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再审人重庆昌宇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昌宇公司申请再审称:渝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昌宇公司多次向审判人员提出本案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申请人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昌宇公司申请再审称:昌宇公司多次向审判人员提出本案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上违法。本案中,根据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局江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第1431号决定:认定***的骨折损伤属于因工受伤。如对此工伤认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重庆昌宇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昌宇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张小玲
审判员 王 蓓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