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靖西市福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拟稿: 发往: 核稿: 校对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81财保7号 申请人:广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27号盛天领域3号楼13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武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靖西市福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8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靖西市福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百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百色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8日受理,案号(2022)百仲字第39号。申请人广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靖西市福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63********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1094178.41元。申请人广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出具的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63506128020220000056-000提供担保。2022年11月1日,百色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靖西市福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63********的存款,冻结金额1094178.41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