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1民初43号
原告:**方,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耀人,容县鹏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枫,容县鹏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被告:广西钟邓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美林街3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方与被告***、***、广西钟邓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同年3月18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 判 员 申 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封学可
书 记 员 陈李莉